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湘 0182 破 27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育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蔡新宇。
2025年5月29日,湖南育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称湖南育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能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宣告育能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育能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具备和解或重整的可能,且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育能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债务人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湖南育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湖南育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审判长:马雷光
审判员:廖蓉
审判员:顾孔娜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喻赛春
公 开 人:湖南育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佳禾资本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